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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志

 
 

矿井局部通风临时停风、盲巷管理、 瓦斯排放若干规定  

2012-03-16 10:45:06|  分类: 通防抽采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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兖矿集团有限公司

关于印发《矿井局部通风临时停风、盲巷管理、

瓦斯排放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
 

各专业公司,各能化公司,各矿处,集团公司各部室、各直属机构:

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管理,规范矿井局部通风临时停风、盲巷管理、瓦斯排放管理工作,保障矿井安全生产,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《矿井局部通风临时停风、盲巷管理、瓦斯排放若干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文件执行。

 

 

 

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       

 


 

矿井局部通风临时停风、盲巷管理、瓦斯排放若干规定

 

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管理,规范矿井局部通风临时停风、盲巷管理、瓦斯排放管理工作,保障矿井安全生产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局部通风临时停风管理

1.井下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地点,临时停工不得停风,长期停工地点一律封闭。

2.有计划临时停风不超过24小时的,必须在独头巷道入口不超过3m处挂明显警标,并安排安监员(或在本巷道作业的安全负责人)在巷道口的新鲜风流中看守,严禁人员入内。

临时停风超过24小时的,必须及时在距独头巷道入口不超过3m处封闭。

3.无计划临时停风,必须立即停电撤人,向矿调度室报告,并在独头巷道口不超过3m处挂明显警标,由专人(在本巷道作业的安全负责人)在巷道口的新鲜风流中看守,严禁人员入内。

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,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,尽快查明原因,恢复通风。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通风的,必须及时封闭。

矿安监部门要对无计划停风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。

二、盲巷管理

1.井下任何地点不得存在敞口盲巷,所有盲巷一律封闭。严禁用栅栏管理盲巷。

2.盲巷闭建筑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,放炮地点附近的要牢固、完好。

3.通往闭内的管道、铁路、金属网、电缆等必须断开,防止杂散电流传至闭内。

三、瓦斯排放管理

1.局部通风临时停风恢复通风的瓦斯排放实行三级管理。

停风不超过24小时、巷道瓦斯浓度不超过3%的,由通风区队负责现场排放。

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%,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,直接进入矿井一翼或采区主要回风巷,不影响其他作业地点的,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,由救护队排放。

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%,排放瓦斯风流影响范围大,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,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,报专业(能化)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,由救护队排放。

2.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必须由救护队执行。

3.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实行两级管理。

排放瓦斯巷道长度小于500m,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,直接进入矿井一翼或采区主要回风巷,不影响其他作业地点的,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执行。

排放瓦斯风流影响范围大,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,或排放瓦斯巷道长度大于500m的,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,报专业(能化)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。

4.实行2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(通风区队现场排放除外)。

地面总指挥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,在矿调度室指挥。

现场总指挥由矿通风副总或安全副总负责,在井下协调指挥。

排放瓦斯现场必须有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。

专业(能化)公司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,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必须派专业人员到现场监督实施。

5.排放瓦斯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:

(1) 排放瓦斯前,必须对瓦斯排放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,确认准备工作已经完成,停电、撤人、设岗达到规定要求后,方可下达排放瓦斯命令。

(2) 启动局部通风机必须先检查瓦斯,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.5%时,方可指定专人启动局部通风机。

(3) 排放瓦斯应在全风压通风巷道口控制排放瓦斯量,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,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.5%,氧气浓度不低于18%严禁“一风吹”。

(4) 排放瓦斯期间,任何人不得进入风筒出口有效风流范围(距风筒出风口10m以内,且瓦斯、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%,氧气浓度大于18%)外的区域。

(5) 排放结束后,巷道瓦斯浓度降到1%以下,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.5%以下,氧气浓度不低于18%,并稳定30分钟以上,非救护队人员方可进入。

(6) 排放结束后,现场总指挥对排放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再次组织全面检查,确认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.8%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.0%、氧气浓度不低于18%后,报告地面总指挥批准后方可恢复供电。

6.排放瓦斯应一次完成全部排放工作,如因巷道积水过深、冒顶等原因,不能一次排完时,应遵守以下规定:

(1) 必须立即封闭未排放区域,密闭位置应在距风筒出风口5m以内。

(2) 补充巷道排水、巷道修复的专项措施,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。

巷道排水或巷道修复前,按煤巷掘进的要求安设甲烷检测断电装置。

巷道排水或巷道修复期间,矿安监部门或通防部门管理人员携带甲烷氧气两用仪现场跟班。

(3) 巷道排水或巷道修复完成后,由救护队排放剩余部分巷道瓦斯。

7.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
(1) 排放瓦斯的地点与时间安排。

(2) 排放瓦斯量计算、预计排放所需时间。

(3) 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,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。

(4) 排出的瓦斯所流经的路线。

(5) 撤人范围,警戒人员位置。凡是受排放瓦斯风流影响的硐室、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,必须切断电源、撤出人员,并安排人员警戒,禁止一切人员通行。

(6) 停电范围和停电地点及断电、复电的执行人。

(7) 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。

(8) 排放瓦斯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的责任。

(9) 必须附有排放瓦斯示意图,标明通风设施、流经路线、警戒人员及甲烷传感器的位置等,做到图文齐全、清楚、准确。

8.救护队接到排放瓦斯任务后,必须编制行动计划,并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
9.排放瓦斯结束后,通风部门要做好排放瓦斯记录。内容包括:总指挥,救护队负责人,现场监督人员,参与排放人员,排放前、后气体情况,排放措施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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